XXXXX人民法院
(xxxx)甘xxxx民初xxxx號
原告xxx,男,漢族。
被告xxx,女,漢族。
原告xxx與被告xxx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x與被告x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x訴稱,他與被告經(xxxx)華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離婚,判決長女xxx由他撫養,次女xxx由被告撫養,判決生效后,次女xxx一直同他生活,被告未曾到家里接過孩子,也未探望過孩子,被告未對孩子盡過撫養義務,現次女已至上學年齡,仍無法上戶口,他于xxxx年7月曾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后被告也未接過孩子,現再次起訴要求法院變更次女xxx的撫養權。
原告xxx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被告xxx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根據原、被告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原、被告xxxx年經法院判決離婚,并判決長女xxx由原告xxx撫養,次女xxx由被告xxx撫養,xxxx年寒假期間,兩個孩子到被告娘家生活,xxx年正月,原告至被告娘家接孩子,雙方因次女劉某乙的撫養權發生沖突,被告向當地派出所報警,但原告仍強行帶走次女劉某乙。xxxx年7月,原告曾起訴要求變更次女xxx的撫養權,本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被告前往原告所在的某某縣某某鎮接孩子,原告將孩子帶走,被告未能接走孩子,孩子現仍同原告生活。
另查明,原告xxx至今未再婚,獨自在某某縣某某鄉街道帶兩個孩子上學,其父母年邁,無法幫忙照顧孩子;被告xxx已再婚,婚后與其現任丈夫未生有子女,現居住于xxx縣。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本院判決離婚,判令長女xxx由原告xxx撫養,次女xxx由被告xxx撫養,但原告強行從被告家中帶走次女xxx,阻礙被告與次女xxx共同生活,被告兩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原告以被告未盡撫養義務為由,主張變更次女撫養權,但被告無法盡到照顧、撫養次女的義務系原告拒絕次女與被告共同生活所致,被告xxx未有法律規定的足以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情形。經過法庭調查,原告獨自照顧兩個孩子,被告已再婚并有固定住所,有條件且有能力撫養次女,故對原告要求變更次女劉某乙撫養權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6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x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告負擔150元,退付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自判決內容生效之日起,權利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審判長 某某某
代理審判員 某某
xxxx年x月x日
書記員 某某
通過文字的形式也能夠對子女撫養權判決書的樣本有一定的了解,但實際上,撫養權判決書最后會交予原告和被告手中的,民事判決書樣本當中包括的這些內容都是一樣的,而且在一審判決書當中還會明確的告知清楚,不服本次判決的上訴期限和上訴法庭,所以對于一審的判決書不服,就一定要在判決書告知的期限內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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