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可以發現,很多的犯罪行為的對象開始進行下移,很多的校園傷害和未成年人受傷害的行為越來越多,我們必須要對未成年人實行更多的保護。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審理可以不公開嗎?這個是可以的,這是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問題。今天小編帶大家了解一下。
一、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審理可以不公開嗎?
這個是可以的,這是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問題。這是《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明確規定的司法保護。
二、法律依據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并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使得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該法第12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8條亦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財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從這些法條之規定看,當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非為被監護人利益而處分其財產給其造成損失時,作為監護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說非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處分其財產的行為一律無效,是不利于維護交易安全的,并且根據合同無效的處理原則,對這種處分財產的行為確認無效后,適用的是相互返還的原則,所以,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一般是不會受到損失的,作為監護人一般也無責任可擔
我們日常會出現的未成年人的侵害案件主要是分為兩種,一種是人身的侵害,尤其在校園以及農村地區,第二種是財產的侵害,這種發生的比例較小。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審理可以不公開嗎?這個是可以的,尤其是對一些關于性侵的案件,這樣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具體咨詢專業的律師。
指定監護人證明格式
監護人的確定標準
繼母或繼父是法定監護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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