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是法律意義上的定義,對于許多人來說自己的監護人負有一定的法律責任,但是在社會上總有一些人對于自己的孩子不管不問,甚至是侵害他們的合法利益,國家對于此類現象有著明確的規定,只要當事人不積極履行自己的責任就會被取消監護資格。
《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可以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民法總則》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社會上關于虐待兒童、虐待老人的新聞報道并不少見,這些無法行使監護人職責的人,國家也出臺了相關的制度來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家庭悲劇不再被困于家庭之中,這是社會的進步,但是在實際運用中,總會出現一些問題,這需要當事人求助有關部門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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