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生活當中有孩子的離婚家庭是很多的, 如果雙雙方都很年輕,一般都會選擇再結婚,因為再結婚老了之后肯定是有依靠的。對于孩子的監護人在離婚前肯定是爸爸媽媽,但是如果爸爸和后媽結了婚之后我們肯定有很多人有這樣的疑問,后媽是孩子的監護人嗎?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如果未成年人的生活來源是繼父母提供的,那么繼父母就是未成年人的后父母算他的合法監護人。
孩子如果和后媽在一起生活
后媽也算孩子的監護人
和孩子得爸爸一起對孩子監護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繼母或繼父是法定監護人
由于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同于一般的收養情況,雙方實際上已經共同生活。因此,收養法除了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外,對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幾乎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限制,被收養的繼子女既不受“不滿14周歲”的限制,也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這一規定的限制;所以,繼父可以作為監護人。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對于后母是孩子的監護人嗎的問題我們國家的民法總則當中說的是,繼母和繼父對繼子女都是有著撫養的義務的,所以繼母或者繼父也是孩子的監護人。孩子的成長過程當中肯定是需要監護人的,因為孩子難免會犯錯,犯錯了就需要監護人進行承擔。
監護人證明在哪里開具
繼母或繼父是法定監護人嗎
怎么申請變更監護人,申請變更監護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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