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家庭解體對于男女雙方來說是精神上的一種徹底解放,但是為人父母了就不能不考慮到破碎的家庭給孩子在心里面帶來的難以估量的影響了。可因離婚對另一半都是睚眥必報的心態了,所以,自然而然的離婚后小孩不給探視,但另一半最好還是先通過其他方法跟當事人協商,實在無果的情況下可以以爭取探視權來起訴對方。
一、離婚后小孩不給探視應該怎么辦?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如果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孩子的探視權,但在實際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協商未果的話,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
目但注意的是,法院強制執行一般只會采取排除妨礙措施,而不會對孩子的人身采取強制措施。
二、離婚后如何行使探視權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后,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致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
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采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么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
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離婚后小孩不給探視的這種做法不僅在感情上是極度自私的,事實上也已經涉嫌侵犯到了對方正常的探視權利,雖然在理論上,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幫助執行探視權,但強制執行探視權的這種做法也有些不切實際,因為可能當時法院判決了以后,有孩子撫養權的這一方只是按照判決書履行了一兩次,可是對孩子的探視是一個長期的問題的,有效監管探視權還是一個社會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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