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一些新的矛盾和現象是伴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進步后面才出現的,尤其是現在以家庭為單位的對于未成年人的監護程度是可見一斑的,有時孩子在監護人的監護之下突然就死亡了的話,很多人會懷疑這是監護不力導致的。不過,監護人監護不力致人死亡怎么量刑的問題沒有明確界定,如果確認是故意的話是三年以上到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一、監護人監護不力致人死亡怎么量刑?
1、要看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監護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未成年人死亡,還是另有第三方責任人。
2、還要區分故意致人死亡還是過失致人死亡。這都要追究刑事責任。
3、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但是以上規定只是對監護內容的一些概括性規定,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只能根據上述規定的精神,結合被監護人的實際情況及具體案情,由法官根據生活常識來界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以判斷監護人是否盡到監護職責。
如果監護人因為嚴重過失,造成未成年人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涉及的罪名可能會包括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而這類案件處理起來比較棘手,主要是法官對于“情”和“理”的考量需要更加慎重。這種案件中,孩子的身體遭受重傷甚至死亡,對于其監護人來說已經是一個重大的打擊。特別是在孩子受傷的情況下,對其監護人判處刑期較長的實刑的話,也不利于保障孩子的后續治療和起居照顧,無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建議法官在量刑時應充分考慮案件的特殊性,慎重作出判決。
二、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要承擔哪些責任?
1、《民法通則》第18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違背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2、最高法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條
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3、《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4、《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主要是這里的監護人監護不力是比較抽象的,因為實際操作的過程當中有些親生父母當時可能是忙于工作或者是其他意外的狀況才導致被監護人死亡的,還有,被監護人也不可能一天24個小時都全程在監護人的看護之下的,所以法律當中對監護人監護不力致人死亡怎么量刑這個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要求根據當時實際的案情謹慎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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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確定標準
監護人證明在哪里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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