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父母不幸離世,或者因為其他的特殊原因被撤消了監戶人資格的,但是現在有些人的親情觀念非常的淡薄,不會覺得孩子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屬于自己的親人的就會直接擔負起監護人的這種職責,實際上有可能兄弟姊妹以及其他的近親屬之間對監護人義務會互相的進行推諉。所以面對這種情況,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法律知識就是同意指定監護人的法律依據。
一、同意指定監護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力機關指定的監護。從《民法總則》的規定 看,指定監護實際上是法定監護的延伸,仍屬法定監護范疇。指定監護只是在法定監護人有爭議時才產生。所謂爭議,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監護人范圍內的人爭搶擔任監護人或互相推諉都不愿意擔任監護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則是監護范圍內的任何人之間的爭議,爭議項如同前述。
二、指定監護的形式
根據《民通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有關組織指定監護人既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頭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無須同時通知其他當事人或其它有關組織。”這是因為:
1、根據《意見》第十九條的規定,只有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才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而其他當事人沒有這種權利;
2、有關組織之間都是并列關系,某一組織無須經過其他有關組織的同意,也不需要經過協商,便能作出指定的決定。這就決定了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的原則予以指定,并書面或者口頭通知被指定人即可(在實踐中還是以書面通知為妥)。
民法通則規定的指定監護的權力機關,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可以用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被指定人未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后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
三、指定監護人程序
我國《民法通則》第17條“ 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于指定監護做了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至(五)項所列人員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有關組織即依法進入了為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階段,既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行使指定監護人的權力,又有義務根據所了解掌握的情況主動為當事人所涉及的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決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其實本身指定監護人就是帶有一種法律強制性質在其中的,第一次指定監護人的機構一般都是當地的村委會,如果當事人不同意自己成為了指定監護人,在經過法院的訴訟以后依然認為村委會指定其擔任監護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那不管同不同意都必須要履行監護人的職責了。
監護人的確定標準
怎么申請變更監護人,申請變更監護人的程序
指定監護人證明格式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股東名稱變更是否需要工商變更
2021-02-24相鄰關系與地役權有什么區別
2021-03-02銀行委托第三方催款屬于泄露隱私嗎
2020-11-27逾期的債權能否提供抵押擔保
2021-01-25前罪未執行能否認定累犯
2021-03-22前罪緩刑期間再犯罪是否構成累犯
2021-03-19離婚時男方隱匿財產,女方在離婚后可以要求多分割財產嗎
2021-03-03父母離婚后法定監護人有哪些權力
2021-02-05簽了民事調解協議后還能再起訴嗎
2020-12-22因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2021-02-22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
2020-12-26崗位變更需要重簽合同嗎
2020-12-30被競業限制的對象如何界定
2021-01-12不激納養老金是否屬勞動爭議
2021-03-04三責險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2020-12-26什么是以房養老
2021-01-24保險人未明確說明的免責條款是否無效
2020-11-20一波三折的保險理賠
2021-02-02車讓人放火了保險賠嗎
2021-01-11快速理賠對方不去定損怎么辦
20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