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我國合法的婚姻關系當中雙方都擁有的權利,當婚姻關系破裂時一方可以選擇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在離婚案件當中作為關注的是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以及孩子的探視權撫養費等問題。針對離婚后探視孩子有時間限制嗎該問題在本文中就給出了分析與說明解釋。
離婚后探視孩子有時間限制嗎?
雙方離婚后探視孩子的時間,沒有具體的規定,這個可以是雙方的約定或者是法院的判決。法律依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望的內容既包括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
概括起來探望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探望性探視,二是逗留性探視。
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并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對于子女而言,年齡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零至三周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
三至十周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
十至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該年齡段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人,在是否探望這一問題上已具備了相當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因此,在決定探望權問題時應征求子女的意見,探望權的行使也應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況下實施。
綜合全文內容分析得出,關于離婚后探視孩子有時間限制嗎該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按照法院的判決,一方對于孩子的探視權由雙方協商完成。但是法院會綜合考慮另一方的探視內容以及探視是否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父母雙方的條件以及孩子的年齡等客觀條件都應納入考慮范圍之中。
探視權起訴狀范本
刑事拘留期間可以探視嗎
關于探視權在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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