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總有一些未成年人犯事。例如重傷他人,因貪玩過失燒著別人的房屋,或者損害了別人的貴重物品等等。雖然這種多數情況下未成年人不需要負刑事責任,但是也是要賠償的。未成年沒有經濟能力應由監護人賠償。那么監護人賠償不起怎么辦呢?下面由我來為大家解答。
一、主張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申請財產保全,查封其監護人的財產,主張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章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此類案件判令孩子及監護人共同擔責,將更加有利于執行工作的開展。
父母和孩子共同賠償,原告在申請執行的過程中,孩子有財產的執行孩子的財產,孩子沒有財產的執行父母的財產。判令孩子及其監護人共同擔責,是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的新規定,原來的民訴法沒有明確這一法條。在司法實踐中,雖然適用的法條基本一致,但一般都會考慮照顧未成年人,而將侵權責任直接判令到其監護人身上,由其監護人進行賠償;而根據新的民訴法規定,判令孩子及其監護人共同擔責,一旦到了案件的執行階段,原告除了可以要求肇事孩子的監護人賠償外,還可以要求肇事孩子支付賠償,最重要的是,一旦孩子的監護人無能力賠償,被確定擔責的孩子,成年后有了財產,依然要繼續履行責任。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2條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因未成年人的身心尚處于發育階段,心智尚未發育成熟,正處于喜歡運動,做事不穩重時期,容易給他人造成傷害。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十八歲以下的人屬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傷害,如果其自身有財產,其自身應承擔賠償責任。
當監護人無法償還時,等未成年人滿18歲時,他將要背負自己的責任,自身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說,要從小教導好孩子,讓他們少犯這種大錯,這樣,自己的錢財才不至于受損,且可以更好用于孩子身上。以上是我為你解答的內容如有錯誤請指出。
人身損害再審案件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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