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太健全,所以他是需要監護人進行監護的防止他們做錯事情,當然我們國家對于監護人的職責有著明確的規定。監護人必須要履行這些職責,因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監護人責任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監護人責任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指定監護人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指定監護適用的條件是監護人對承擔監護責任有爭議。爭議有下列幾種情況,有的是后一順序的人不同意由前一順序的人擔任,或同一順序的人相互爭著要當監護人的,較多的是前一順序的人不愿意擔任,推給后一順序的人,后一順序的人也不愿意擔任,或同一順序人之間相互推諉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3款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可知,我國立法上,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指定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由有關組織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種是后一種的必經程序,即對于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必須由有關組織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作出撤銷指定的判決,并另行指定監護人;如果未經有關組織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此外,我國《民通意見》第11條規定:“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第 14條還規定了指定監護人,另外需要考慮的兩個因素:一是“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二是“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二、監護人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要承擔以下責任:
(一)《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二)我國《民事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違背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民通意見》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四)《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五)《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首先,作為監護人,他是不能夠,遺棄被監護人,還有就是他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比如說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是需要監護人欄承擔的民事責任的,除此之外,也可以咨詢一下律師。
怎么申請變更監護人,申請變更監護人的程序
繼母或繼父是法定監護人嗎
什么是監護權,監護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員能否認定為工傷
2021-01-23律師風險代理收費標準是什么
2021-03-05公司持假營業執照如何處罰
2020-12-23有限合伙退伙后承擔連帶責任嗎
2020-12-18交通事故索賠需要準備哪些醫療費證據
2021-01-15非法侵入住宅罪怎么處罰
2020-12-24員工在下班路上受傷公司如何處理
2021-01-16如何認定挪用公款
2020-11-21房屋有抵押買賣也不破租賃嗎
2021-02-06試用期社保按工資的80%作基數繳納是否合法
2021-03-03意外險多少錢一年
2021-01-31保險合同如何生效
2021-01-21保險合同有哪些特點
2020-12-08如何確定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2020-11-07倉儲物保險的代位求償權
2021-02-12保險公司拒賠是否合理
2021-01-06哪些情況下不能保險
2020-12-08合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是多少
2021-03-05同等責任定損需要雙方保險都在嗎
2021-03-09房子失火保險賠嗎
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