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離婚還是先爭撫養權?
對協議離婚來說,“雙方自愿”是基本條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必要條件。所以,在協議離婚的同時,就需要對孩子撫養權問題有適當的處理。如果雙方對子女撫養權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也就沒有辦法協議離婚,那么只能選擇訴訟離婚。
在訴訟離婚過程中,離婚與爭撫養權,這兩者之間并沒有必然的先后關系,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根據相關事實對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也會一并進行裁決。
二、如何爭取子女的撫養權
除了尊重孩子的個人意見外,夫妻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長,可以最大可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取證,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等,通過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比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于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人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孩子的撫養權的爭取問題首先應該考慮孩子的個人意愿,法院在進行判決時也會將孩子的意愿作為主要考慮條件。其次當事人的經濟能力、是否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發展等因素也是主要考慮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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