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實現后的價款如何處理
質物價值的最初估算與最終的變價可能并不一致,這與當事人在設定質權時對質物的估算是否準確以及市場價格不斷變化有關。但是,無論質物的變價如何,設定質權時的主債權是清楚的。因此,實現質權應以清償質押擔保范圍的債權為界,質物折價、拍賣、變賣后,超過所擔保的債權額的,價款歸出質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質權實現后的價款歸屬原則,質權人在實現質權時,應當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首先,如果數個可分的質物為同一債權擔保時,各個質物都擔保債權的全部,但在實現質權時,如果質權人折價、拍賣或者變賣部分質物的價款足以清償質押擔保范圍的債權,則應停止折價、拍賣或者變賣其余的質物。因為質物的所有權歸出質人,出質人只是以質物擔保質權人的債權,一旦債權受清償,質權也就消滅了,剩余的質物應當歸還出質人。
其次,如果以一個質物作為債權擔保的,質物變價超出所擔保的債權的,應當將剩余價款還給出質人,因為出質人是質物的所有權人。
最后,如果質物的變價款不足以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以全部變價款交給質權人后,質權消滅,因為質權的標的是質物,質物因用于清償擔保債權而消滅,質權也因之消滅。擔保債權未清償的部分,仍然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只是不再是質權擔保債權,而是無質權擔保,債務人仍然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如果債務人和出質人不是同一人時,未償還的債務由債務人承擔,出質人不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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