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唯一不能交易合作的事情就是感情,感情是沒有辦法用一紙合同作為約束的?,F在越來越多的人都迷信于結婚前就簽訂相關的協議的這種做法,更多是對婚姻關系的不信任,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也是當事人對個人財產的一種保護措施吧??墒?,在離婚的時候當然有人就會考慮婚前協議撫養權是否有效?
婚前協議撫養權是否有效?
在協議離婚中, 婚前協議約定子女撫養權不能違反法律原則,對于孩子的撫養權問題的約定,在離婚時才能確定其是否有效。如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 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對孩子撫養權的規定
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原則規定是,如果父母離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子女撫養權,主要取決于撫養條件。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這個問題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綜上所述,婚前協議撫養權是否有效的這個問題沒辦法一概而論,實質上在結婚以前就針對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進行約定的這種做法沒有實際意義。因為很有可能結婚以后因為生活瑣事或者一些突發變故身體發生了重大變化,撫養權是隨時有可能發生變動的,就算是法院判決了撫養權將來都有可能在依法變更的,更不用說是在婚前簽訂的協議了。
婚姻法關于婚前財產公證的有關規定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注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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