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經驗中,不能協議離婚的兩種情形,一是財產分割爭議較大,二是子女撫養權歸屬爭議較大。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無法存續婚姻關系時,爭取子女撫養權更難調解。離婚后未成年簽合同撫養權歸屬,應該傾向于更利于子女成長的一方。
一、哺乳期內的子女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于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子女是已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于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根據上述意見第五條的規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另外,其第六條還規定,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可以變更撫養權的情形。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夫妻雙方走向離婚,通常寧可在財產上讓步,也要獲得撫養權。其實離婚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仍然存續,父母雙方都有責任和義務撫養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也要給付撫養費。至于離婚后未成年簽合同撫養權,還應該多為子女考慮,讓給更有撫養優勢的一方。
離婚小孩撫養權怎么爭取?
爭取子女撫養權時應該如何取證
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相關常識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劉連臣律師,1990年獲取律師資格,國家注冊一級建造師、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招標師、國家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山東省首批行政處罰聽證主持人、高級經濟師、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中國人民大學MBA,直接從事企業高管5年以上,具有較豐富的企業管理工作經驗。長期從事房地產法、建筑工程法律法規理論研究教學和實務操作,專業底蘊深厚,實踐經驗豐富,是資深的復合型專業律師,曾擔任多家房地產企業、建筑類企業高級顧問和法律顧問,成功的辦理了一批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房屋質量糾紛、建筑工程質量糾紛、建筑工程結算糾紛、企業股份糾紛、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糾紛案件,為當事人挽回大量經濟損失,較好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社會好評。本人秉承的理念是做律師要有:愛心、誠心、公心、忠心。對當事人以誠相待,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忠實的維護法律為己任。 業務范圍:1、建設工程合同管理,2、第三方催收工程款,3、投標咨詢指導,4、代理投標質疑、投訴和訴訟,5、招標文件負面清單分析,6、各類房產糾紛(1、各類房屋產權糾紛,2、房屋質量糾紛,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4、小區共有部分使用糾紛,5、物業管理糾紛 6、小區規劃糾紛 7、車
房屋中介簽合同有效嗎
2020-11-25氫氣球失控母子墜亡游樂園是否有責任
2020-12-09外國人委托國內律師的手續
2021-01-14搶黃燈出現交通事故是全責嗎
2021-01-16職稱使用假學歷如何處罰
2020-11-15行政處罰的原則是什么
2021-01-10離婚后財產糾紛案訴訟時效
2020-12-21勞動條件發生變化能變更合同嗎
2021-01-17公司強行辭退員工應如何處理
2020-11-17提存貨物滅失的責任
2021-02-18禁止流質契約可行嗎
2020-11-30連帶責任后房產贈與有效嗎
2020-11-09事實勞動關系判定標準是什么,有哪些情形
2021-02-25勞動糾紛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2020-12-04簽訂房屋保險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2021-01-14短期團體健康保險產品可以調整產品參數嗎
2020-11-22婚內買的保險離婚時能分嗎
2021-03-15拼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以營運性運輸拒賠說得通嗎
2021-02-13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是否有責
2021-03-05車禍后保險公司拒賠的原因是什么
2021-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