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之后,如果子女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性民事行為能力人,夫妻雙方是依然還是必須要撫養的,關于撫養費問題,在婚姻法當中是有明確的規定的,那么關于提出離婚一方的撫養費是多少呢,下面小編就來告訴大家。
1、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2、可以以孩子的名義向法院起訴不給撫養費的一方要求支付撫養費;
3、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離婚與子女】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的子女撫養】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的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一、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人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人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人的50%。
(2)無固定收人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人或同行業平均收人,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可見,子女的撫養費可以變更。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出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子女可以根據需要提出增加撫養費,給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據實際負擔能力提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給付義務。
父母要求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給付義務的情況一般有:
(1)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且有撫養能力;
(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改造或勞動教養,沒有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后,有了經濟能力,則應當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繼父或繼母愿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給付義務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適當減少或免除。如果繼父或繼母不愿意負擔的,則生父或生母仍應按照原定數額給付撫養費。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提出離婚一方的撫養費的相關問題,其實撫養費問題跟誰提出離婚一方是沒有什么太大的關系的,主要就是看誰有撫養能力,誰撫養利于被撫養人的成長,如果大家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在線咨詢我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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