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知道,我們中國自從實行婚姻自由制度之后,無論是自由戀愛,分手還是結婚離婚都相對以前來說更常見了,封建時期,一般都是由自己的父母包辦自己的婚姻,特別是女性,在封建時期基本是沒有話語權的,那么離婚小孩撫養費包括什么?
一、離婚小孩撫養費包括什么?
根據《婚姻法解釋》的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因此,在書寫離婚協議時,如果沒有把教育、醫療費單項列出,撫養費一般會被法院推定為包括教育、醫療、生活費用在內的。但是,如果離婚后,孩子發生突發的、較大的醫療、教育費用或人身意外傷害費用,而原有撫養費不足以支付的,可以另行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撫養費的確定標準參考以下兩個因素: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根據最高院的相關規定,對于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被撫養人的實際需要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被撫養人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重要的參考標準。
撫養費的給付方式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常見的給付方式有按月支付、按年支付或一次性支付等。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為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一般來講,如果對方當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不大。
工作經驗告訴我們,盡管雙方曾經協商過子女的撫養費,但是我們知道,現在養育一個孩子很不容易,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錢。子女在未來的生活當中隨時都有可能發生一些意外的支出,比如說為孩子提供特殊的教育費用,比如說為孩子購買額外的一些保險,甚至孩子會存在出國讀高中的情況。考慮到這種意外后,我們建議夫妻雙方如果離婚時除了通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來確定子女的撫育費或者是通過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來確認子女撫養情況時,最好對未來要發生的以外支出有所約定。即便對未來發生的具體支出項目目前尚不能明確,但是可以在協議當中約定一個總的負擔原則,防止過幾年之后,由于費用的產生雙方再次產生矛盾。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離婚,雙方就沒有了法律關系,雙方就要分開了。離婚,不僅僅要考慮到財產的分割問題,還要考慮到雙方的家庭等很多的情況,所以,雙方在戀愛時就應該考慮清楚,這個人是不是值得自己付出一切去結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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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撫養的親屬中的直系親屬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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