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未成年人一般是指未滿18周歲的人,此時他們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能在思想上面也不成熟,因此很有必要給他們找一個監護人,來保護其合法的權益。但是這個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該怎么確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該怎么確定
對未成年人確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學校能成為未成年監護人嗎
在法律上,學校成為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是有很嚴格的前提的,在一般情況下,學校是不能承擔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職責的。當然,在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積極采取各種措施,防止各種學校傷害事故的發生這個問題上,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和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的想法是完全一致的。
但如果有了不幸事故的發生,就應該依據法律上的“過錯原則”,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就應該賠償,沒有過錯的就不予賠償。“有無過錯”這條原則,是確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不應該把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認為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法律允許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委托監護是監護人與受委托人之間關于受托人為委托人履行監護職責,處理監護事務的協議,因而實質上是一種合同關系。
然而學校與父母之間既不存在這種合同關系也未以任何形式默許這種委托關系,況且,對公立學校而言,學生的入學行為和學校的招生行為都受到行政法規或政策的約束,自由選擇達成意思一致的可能受到限制,不具備構成合同關系的條件。
我國法律中有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一般為其父母,當然要是其父母不具有監護能力的話,則尤其有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實踐中,在確定監護人的時候很容易產生糾紛,因此各位一定要注意小心處理。
什么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可以動用孩子的財產嗎 ?
?誰是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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