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由于生理心理特點,大多對孩子更有耐心、更富于犧牲精神,因此在父母之愛不能兩全的時候,留住母愛,一般情況下,是比較好的選擇。那法院判由女方撫養(yǎng)子女的情形有哪些?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判由女方撫養(yǎng)子女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案中,判由女方撫養(yǎng)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周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二、女方爭取撫養(yǎng)權的證據(jù)
對應以上條件,女方為爭取子女撫養(yǎng)權,可從以下九個方面準備證據(jù):
(1)小孩的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周歲;
(2)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jīng)濟收人的證明。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如果就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話,則就只能由法官作出判決了。而此時,法官判由女方撫養(yǎng)子女的情形主要就是上述的七種,大家不妨了解一下。當然,要是男方提出了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情況,那么也不是不能判由男方撫養(yǎng)。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海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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