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時,有孩子的情況下,總會涉及到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一般認為都會以孩子的意愿為主,但是其根據孩子的年齡,如哺乳期的孩子一般有母親撫養,其次,還需要考慮大人的情況是否對孩子有不利影響等,所以并不是小孩想跟誰就跟誰的。下面律霸的小編將對離婚后孩子的歸屬問題進行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離婚后小孩想跟誰就跟誰嗎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由此可見,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于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意見》第2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 第21條第2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當父母不履行應當承擔的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可以要求義務人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如果父母仍不承擔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人民法院首先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作出判決。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義務人先行支付撫養費,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義務人拒不履行支付撫養費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的措施,比如從義務人的工資中扣留其應當支付的撫養費。
因此,對于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一切按婚生子女的規定辦理。由于你們的孩子已經年滿二歲,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按照雙方的實際情況,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做出判決.
夫妻雙方不管因為何種原因離婚,孩子的撫養權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般撫養權由母親承擔,但對于自己有疾病的情況不得隱瞞,每個父母都應對自己孩子的成長負責。如您想要了解更多的信息,可登陸律霸網,咨詢在線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解答問題。
離婚后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嗎 ?
女方爭取撫養權的技巧有哪些 ?
男方如何爭取小孩撫養權,爭取撫養權的有利條件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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