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哺乳期離婚女方不要孩子可以嗎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綜上,如果哺乳期離婚的女方符合上述三個因素的其中一個,女方可以不要孩子的撫養權。但我國原則上是哺乳期不允許離婚的,除非一方存在過錯責任,特別是男方不允許提起離婚。按照有利于孩子的成長來看,判給女方的可能性極大。
二、哺乳期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根據以上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由雙方協商并就子女及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發給離婚證書。這種方式比較自由,不受時間期限的約束。訴訟離婚是指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離婚問題,出于對女方及子女權益的保護,一般來說男方如果起訴離婚,必須在女方分娩一年后提出,但是女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比如孩子為女方與他人通奸所生);但是女方提出離婚不受此限制。
哺乳期是孩子的一個特殊時期,為了保護孩子和婦女的權益,在哺乳期做了專門的規定。哺乳期離婚是很特殊的情況,當然,最好不要離婚,特別是在哺乳期內,不僅涉及撫養權,還涉及財產分割,很麻煩。所以,小編建議去律霸網站咨詢專業律師,這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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