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爭奪監護權的事情屢屢發生,當一方獲得監護權后,在怎樣的情況下能夠變更監護權呢?根據法律的規定,必須要滿足了規定的條件之后,才能變更監護權。下面就由律霸網站的小編對變更監護權的條件進行詳細的解析,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夫妻離婚后,變更孩子監護人的條件有3種情況:
1.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
2.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
3.是由于失去監護人。
二、關于離婚后變更孩子監護人,也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了解。
1.對子女有犯罪行為等明顯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監護權
《民通意見》第21條規定,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2.一方擅自變更或取消孩子監護權的,是無效行為,法院不予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該意見第22條規定:“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故法院在判決或調解離婚時,只確定子女隨哪一方生活,并不剝奪另一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也不取消其對子女的監護義務。
3.離婚后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審理,生父母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變更監護人條件的相關內容,在社會生活中,因為各種原因而上演爭奪監護權的事情很多,而在這個過程中當事人想要獲得監護權的話,則就必須要有足夠充分的證據來支持訴訟請求。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可咨詢律霸網站的專業律師,以保障您的切實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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