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離婚協議中是否可約定由夫妻一方單獨撫養小孩,并由其單獨支付撫養費?
律師解答:《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協議中對于孩子撫養及撫育費的承擔原則上遵循私法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可以自由對此作出約定。因此,一方愿意獨立撫養并獨立承擔撫育費的,法律應當予以支持。但如果該方生活陷入困難從而無力承擔撫養責任或者子女生活學習所需費用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合理部分的撫養費。
綜上,小編提醒,離婚時不要為了一時的沖動,放棄讓對方承擔支付撫養費的責任,否則一旦發生情況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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