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轉業費應該怎么樣算?
士兵因其特殊義務,除每日工資外,還包括意外傷害保險、傷殘津貼、醫療津貼、遣散費和調動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軍隊的意外險、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向軍隊繳納的遣散費、自愿就業費等一次性支出,是夫妻婚姻關系乘以年平均水平。諸如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無論現役軍人是調動還是復員,這些財產都是真實存在的。只有在軍隊恢復正常或專業化的情況下,它們才會發放給軍隊。還應當考慮到,軍隊的解散和復員和調動不一定是同時進行的。如果夫婦離婚,沒有復員或調動服務的軍人配偶只有權利要求復員和調動費。今后,一旦士兵復員或調動,其原配偶可要求分配復員和調動費。
前款所稱平均年費,是指將前款所列支出的軍人軍費總額,按照一定的年限劃分后的平均年費。具體年齡是指70歲的平均預期壽命與士兵參軍時的實際年齡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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