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強法制宣傳和廣大農村推行婚姻價值觀的道德教育。和諧的婚姻家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離婚案件增多所帶來的負面效應和社會危害不可低估,要在農村加強法制宣傳,大力推行婚姻價值觀的道德教育,倡導符合道德倫理的婚姻價值觀,摒棄影響婚姻和睦的不健康因素,幫助農民樹立和形成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控制離婚率的增長。
2.法官應注重行使釋明權,把當事人舉證和法院調查有機結合起來。一是要加大和注重行使釋明權,針對農村廣大農民法律意識薄弱的特點,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明確告知舉證責任及舉證范圍,列舉出離婚案件當事人應在哪方面提供證據,如何收集和提供證據,引導他們舉證;二是要把當事人“誰主張、誰舉證”和法院調查取證有機結合起來,法官要主動詢問當事人相關事實,使雙方主張、證據存在的矛盾、錯誤暴露出來,對方承認某些有利于另一方的事實,也減輕了另一方的舉證責任,對當事人提供出證據線索,因自身原因不便于收集的,應指導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法官應及時收集,必要時應到基層組織、左鄰右舍進行調查,掌握案件的真實情況,避免出現當事人重復起訴的怪圈。
3.婚前給付,離婚時男方要求返還的,應區別不同情況對待,要考慮當事人雙方的過錯程度,引入過錯責任原則,要考慮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考慮當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根據上述情況的酌情予以返還。如結婚未滿一年的,可判決返還大部分彩禮,結婚未滿二年的,可判決返還少部分彩禮,二年以上如無特殊情況的,一般不應再予返還,也許有人擔心這樣會導致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尺度取決于法官的自身素質及對法律的認識,可通過提高法官素質等途徑解決,但不能因此犧牲一方應得的利益而保護一方不合理的利益,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婚前給付,離婚時給付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應根據雙方過錯程度、當事人結婚時間長短及當事人的經濟狀況,酌情予以返還”。
4.我國農村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因各地發包的方式不同,當事人承包土地的時間與婚姻關系成立的時間不一致,造成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承包土地經營權分割難度加大,情況復雜,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一是農村婦女已實際耕種土地,但未與發包方簽訂農業承包合同,亦未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不能用司法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對于婚后另一方戶口尚未遷入的,因其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主張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的,亦不應予以支持;二是簽有土地承包合同或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在處理時,要強化調解,調解不成的,按照承包戶各成員的份額進行分割,同時考慮到子女撫養、當事人的身體狀況及經濟能力等因素,合理進行分割,如分割有損于其經濟價值,則應將承包土地歸一方經營,另一方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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