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意定監護公證有轄區嗎?
有轄區規定,意定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由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件;
2、與被監護人關系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4、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監護協議不得含有強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訓練等有礙被監護人成長的內容,對不符合我國憲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的監護協議,公證處不能給予公證。
二、辦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應當注意事項
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公證申請人應為意定監護的設立人和協商確定的監護人雙方。意定監護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2、《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意定監護協議文書應當明確意定監護事項、監護職責、監護條件實現的確認方式、爭議解決等方面的內容。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意定監護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被監護人和監護人實際情況而定,特別是對于不同類型的被監護人的意愿,應當由監護人根據監護過程中涉及到具體問題來進行協商,具體情況的公證程序可以向當地的公證部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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