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處理騙婚?
1、刑事救濟途徑
如果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受理材料后發現有犯罪事實,且詐騙金額在2000元以上就應當立案偵查,但因犯罪嫌疑人已經逃匿,公安機關無法在短時間內將之追捕歸案,造成刑事案件無法處理,其騙婚行為也無法從事實和法律層面進行認定,進而受害人的婚姻關系也無法定性,勢必造成該騙婚婚姻關系長期處于待定性狀態,期間受害人將無法重新締結新的婚姻關系。基于此利害關系,受害人選擇刑事法律就行救濟將無法挽回損失,同時還將給其造成持續損害,為此只有選擇民事救濟途徑。
2、民事救濟途徑
如果當事人選擇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立案后,查明涉及騙婚事實,因涉及詐騙犯罪,法院應當立即中止訴訟,并將案件移送到公安機關處理。這樣又回到了前文所述刑事救濟的困境。為此,當事人如急需了斷這段婚姻關系,說不得只有違心隱瞞騙婚事實,僅以婚前認識時間短,婚后性格不和,一方下落不明,雙方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或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方面入手。審判實踐中,多是以雙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解除婚姻關系。由結了婚但又是孤家寡人的一方起訴離婚,因對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得采取公告形式送達,兩次公告,最快也得半年才能徹底解決。而且,起訴方要提供對方在下落不明前的經常居住地為其住所地及分居滿二年的證據。
二、騙婚有哪些形式?
1、男性騙婚。通常表現為和富裕的女性假結婚,離婚后獲得巨額經濟補償。和前妻“假離婚”,一旦和第三人騙婚成功,離婚后獲得經濟財富便再婚;
和高齡富裕女性結婚,女方死亡后,獲得巨額財產的合法繼承權。
2、女性騙婚
(1)為騙取財產假離婚后和其他男子再結婚;
(2)為騙取準生證和其他男子再結婚的;
(3)利用男方病態纏身、神志模糊,結婚后,騙取對方轉移財產、侵占對方財產的;
(4)利用兒女的不孝使老年人再婚,騙取財產的。
現如今騙婚的情況也還是蠻多的,尤其是在一些偏遠地區,因為無法找到結婚的對象,這個時候往往通過“交易”的方式來尋找對象,通常都是男方家支付一定的“禮金”,然后讓女方家同意將女兒“嫁給”對方。但是由于這種急于結婚心里作祟,很多時候男方也沒有過多的去考慮一些問題,于是就很容易上當受騙,在按照約定支付了結婚彩禮之后,最終卻沒有與對方締結婚姻關系。
新婚姻法如何規定騙婚的行為?
我國法律規定騙婚是無效婚姻嗎?
男方什么情況屬于騙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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