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判決書起訴法院需要什么流程
仲裁裁決后,一方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流程后一般民事訴訟案件流程一樣:首先要書寫民事訴狀,寫明請求和事實理由,然后要裁決書、相關材料一并提交法院立案庭申請立案。
二、人民法院執行仲裁裁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有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國內仲裁裁決和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管轄法院有所不同。如果是國內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具體由哪一級別的人民法院執行,法律沒有作出明文規定,一般說來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各高級人民法院有特別規定的,應按照各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通知辦理。如果是涉外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
申請執行書應寫明:申請執行的事項和理由、被申請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的事實和依據、需要執行的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及所在地、被申請執行人的經濟狀況和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另外,申請執行人還應當提交據以執行的仲裁裁決書以及人民法院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3)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因申請主體的不同而有所區別: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上述期限,從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如果無正當理由超過申請執行期限的,申請人就失去了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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