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當事人具有哪些特征
《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在理解這個問題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和解是雙方當事人的自愿行為,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參與。
2、和解作為當事人自行解決爭議案件的活動,需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3、和解的時間需在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案件后,仲裁庭做出仲裁裁決之前。
仲裁當事人具有的特征:
1、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進行仲裁的雙方當事人的仲裁關系是建立在他們之間的民商事法律關系基礎上的,根據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特點,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必須是平等的。我國仲裁法第2條明確規定仲裁只適用于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特定糾紛。如果某一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的地位不是平等的,那么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之間必然存在著上下級關系或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就是說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因而也就不能按照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
2、當事人之間必須訂有有效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仲裁賴以存在的基礎,沒有仲裁協議,仲裁機構不會受理仲裁申請,仲裁庭不能裁決糾紛案件,亦即沒有仲裁協議即沒有仲裁,也就不可能有仲裁當事人,所以仲裁協議是仲裁當事人產生和存在以及進行仲裁程序的基礎。
3、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必須具有可仲裁性。糾紛具有可仲裁性是以仲裁方式解決的糾紛所特有的屬性。即不具有可仲裁性的糾紛,不屬于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圍,該糾紛就不能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當事人也就不可能成為仲裁當事人。
仲裁當事人有其特定的稱謂。依法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的人,被稱為仲裁申請人;對方當事人被稱為被申請人。在執行程序中,當事人被稱為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
二、當事人仲裁和解后的法律效果
當事人進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也就是說,當事人自行和解并達成和解協議后,具體法律效果如下所述:
1、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
該裁決書與仲裁庭對爭議案件經過審理,行使仲裁權作出的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首先,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案件作出了終局的確定,對基于同一事實與理由的案件,當事人既不得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對該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書,非經法定撤銷程序,任何機構都不得改變其內容;其次,具有強制執行力,即如果義務人不履行該仲裁裁決書中所確定的實體義務,權利人可以該裁決書為依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從而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
2、撤回仲裁申請。
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后,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提出撤回仲裁申請后,只要仲裁庭對該申請經過審查,準許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這既意味著仲裁庭無須再對該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仲裁裁決;也意味著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后,通過撤回仲裁申請的方式終結了仲裁程序。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經過自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后,采取撤回仲裁申請的方式與請求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的方式不同:采取撤回仲裁申請方式只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的形式在雙方之間解決了爭議,重新確定了雙方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但是,這種確定并未獲得法律效力,即義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所確定的實體義務時,權利人無權依據該和解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重新申請仲裁。所以,如果當事人在和解之后采取撤回仲裁申請的形式,就要承擔對方當事人有可能不履行和解協議,再次申請仲裁裁決的風險。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對“仲裁當事人具有哪些特征”所進行的解答,仲裁當事人與仲裁參加人、仲裁參與人不同。仲裁參加人除包括仲裁當事人以外,還包括仲裁代理人。如果您還有更復雜的法律問題,律霸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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