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孕婦解除勞動合同后可以申請仲裁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在孕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女職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申請勞動仲裁需提供的書面資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提交正本一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內容包括: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聯系電話;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2、申訴人及被訴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1)申訴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被訴人法人注冊登記資料原件(此資料可到企業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詢);
3、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證明;
4、其他有關的證據材料復印件及證據清單。
5、如果需委托代理人,應同時提交授權委托書一份。授權委托書應寫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況、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委托權限如果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的,委托人必須逐項列明。
(省)市屬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非本市戶口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請到(省)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用人單位注冊地址在本市市屬區內的勞動爭議到本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在孕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女職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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