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人民法院一般依據下列原則作出判決:
(1)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4條的規定:“國家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夫妻共有的房屋,在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解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在保護房屋的產權、居住權方面,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利益。
(2)保護房屋產權
一般來說,要根據結婚時間長短,有無過錯,是否撫養子女、住房的結構以及有無其他解決住房的途徑等因素,公平合理的考慮產權人的利益,保護房屋產權人對房屋的產權。
1、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由夫妻個人所有。
2、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根據雙方住房的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的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均等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法院經查核實的可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另一方一次性經濟補助。
(3)優先照顧撫養子女、殘疾或者生活困難的一方,如果雙方對住房主張的條件均等,應照顧撫養子女、殘疾或者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在住房問題上,如果雙方當事人的條件均等,應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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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達鴻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廣州律師協會會員,現任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從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豐富的訴訟和非訴的經驗。擅長處理勞動爭議、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婚姻家庭、公司股權并購及各類刑事案件。自執業以來,承辦過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合同、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同時兼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經辦的刑事案件中,有多人被取保候審或被宣告緩刑;在經濟合同事務以及債權債務方面,從事法律成功的為當事人追回多催不還的欠款以及貨款;在勞動工傷方面,為勞動者追回拖欠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工傷事故方面,抓住關鍵點,成功為當事人申請認定為工傷,實現勞動者的權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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