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期申請財產保全有沒有用
勞動仲裁期申請財產保全有用,仲裁財產保全程序的啟動要經過當事人申請,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即在仲裁程序中,當事人是否申請啟動財產保全程序,完全是在當事人享有的處分權范圍之內,是仲裁委不能隨意進入的空間。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勞動仲裁與一般經濟糾紛仲裁的區別
勞動仲裁不同于仲裁法規定的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其不同點在于:
1、申請程序
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要求雙方當事人在事先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然后才能據此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而勞動爭議的仲裁,則不要求當事人事先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只要當事人一方提出申請,有關的仲裁機構即可受理。
2、機構設置
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機構,主要在直轄市、省會城市及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設置,主要是在省、自治區的市、縣設立,或者直轄市的區、縣設立。
3、裁決效力
仲裁法規定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幾類特殊勞動爭議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勞動爭議的裁決一般不是終局的,法律規定仲裁這一程序,主要是考慮到這類糾紛的處理專業性較強,由一些熟悉這方面業務的人員來處理效果比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決糾紛,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法院的訴訟壓力,節約了審判資源。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在申請勞動仲裁期間,再次申請財產保全行為是比較有效的,?甚至是主持仲裁程序的相應司法機構,也不能隨意的進行插手,?而如果在申請過程當中出現什么問題的都可以咨詢律師,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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