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辭退可以仲裁嗎
依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口頭辭退勞動者的,是屬于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勞動者是可以申請仲裁的。
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仲裁時效中斷的情形
一:已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包括向用人單位或上級機關申訴、向對方發律師函等方式。例如職工對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不服,向用人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提出申訴,屬于“有正當理由”。職工對于用人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重新答復不服而申請仲裁的,重新答復的時間應視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詳見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二:已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如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即對方承諾在某一時間履行義務等,要搜集能夠證明對方承諾的證據,例如可以通過錄音取證。
四: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于認真貫徹勞動法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通知》)。例如申訴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沒有法定代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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