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考勤歸誰舉證
考勤表、考勤記錄一般由用人單位掌握,應當由用人單位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大家看完本文之后都清楚了吧,這也是實際中比較常見的情況。我們就要根據勞動仲裁法的規定進行處理。這種情況下應該由用人單位來進行舉證,這點大家就要弄清楚,才能有更好的幫助。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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