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決定書如何救濟
對仲裁決定書的救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申請撤銷裁決,二是申請不予執行裁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7條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申請撤銷裁決。根據《仲裁法》第6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此外,申請不予執行裁決。根據《仲裁法》?第6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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