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屬福利房的,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房的,屬于共同財產;
第二、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屬購買的,婚后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房的,扣除婚前一方的出資款后,剩余價值部分屬于共同財產;
第三、婚前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房的,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第四、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五、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第六、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七、父母為子女結婚所給付的購房出資,一般可以認為是對其個人子女的贈與,有借貸關系證據的除外。
第八、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為是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產證登記配偶名下的,一般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第九、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償貸款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對首付款中配偶一方已出資的及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登記在雙方名下的,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第十、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后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并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第十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產生的房租,一般應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第十二、個人婚前買房,婚后出售,房屋的增值部分屬于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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