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上由他人名字的房產的分割
(1)房產證上有未成年子女名字的房產的分割問題
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若產權登記中子女的名字,一般情況下認定為夫妻雙方與子女共同所有。如產權人只登記為子女一人,則應考慮夫妻在購買該房的真實意思,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否則通常的情況下仍然認定該屋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的財產,但對于因房屋產生的債務,則應當由夫妻負責償還,法院在處理房產權利時一般會適當調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2)房產證上有未成年子女外的第三人名字的房產的分割問題。
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是夫妻雙方,因此法院一般不允許第三人參加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法院一般會采取如下方式處理:
a、根據當事人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b、將案件中止審理,告知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待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證的農村自建房的分割
農村自建房涉及違法建筑,歷史遺留問題建筑等,由于當前私房建筑相當普遍,經濟利益特別顯著,離婚時完全不予處理顯然對弱勢一方不公平,,但若處理則涉及復雜的地方性政策,因此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審判實踐中,如行政主管機關已通知拆除尚未取得房產權證的農村自建房,人民法院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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