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止由誰決定
人民法院來決定。
《仲裁法》第6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也就是說,在執行裁決過程中,發生了一方申請撤銷裁決的特殊情況,人民法院暫時停止執行,最后視裁決是否被撤銷,再決定恢復執行還是終結執行。在實踐中應當注意,一方申請撤銷裁決,是中止執行的法定理由。一旦有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撤銷裁決,執行法院即應當裁定中止執行,而不是可以裁定中止執行。這是因為仲裁裁決不同于法院的判決,要經過兩審終審,而是實行一裁終局,所以一旦當事人申請撤銷,則應中止執行。其次應當注意中止執行的裁定,依法不準上訴,在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執行程序暫時停止。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通常情況下,如果仲裁程序要自行終止的話,這個時候應該是人民法院來進行決定的,通常是發生了某樣情況才會進行終止,這個時候會在情況消失之后會繼續審理。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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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劉興萌,山東順周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心理咨詢師。臨床醫學學士學位,5年學校及醫院學習歷練,掌握扎實的醫學基礎,在傷殘鑒定、醫療過錯鑒定等方面能為當事人提供全面、客觀的意見及幫助。先后供職于平安財險、太平財險兩家保險公司,發揮醫學專長,依次擔任人傷理賠法務、人傷理賠主管、人傷審核崗,共計8年余,累計處理交通事故千余件,積累了豐富的交通事故及人身損害處理及訴訟經驗。目前主要業務專長:交通事故、醫療糾紛、人身損害糾紛。聯系電話:18615425160;微信:L1861542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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