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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感情的婚姻通常會引發很多家庭問題,很多婚姻也由此面臨破裂最終走向離婚。然而在發生例如出軌這些家庭問題時,往往因為夫妻達不成一致而拖延離婚,導致了許多不幸福的婚姻生活。那么出軌是法定離婚的條件之一嗎?接下來律霸為您介紹一下法定離婚的條件,避免有些夫妻在感情破裂后仍舊忍受不幸福的婚姻生活的問題。
一、法定離婚的條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以下情形屬于可以法定判離的情形:
(1)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6)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根據司法解釋,下列情形有些作為婚姻無效,有的作為婚姻可撤銷情形,有的作為感情破裂情形: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 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 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
我國婚姻法對判決離婚標準的規定,早在新中國成立之前的新民民主義革命時期的根據地婚姻立法中即見雛形,經過新中國三十余年立法和司法實踐的充實、發展和完善,至1980年婚姻法而明確界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
這一裁判離婚的法定標準,其基本構成是兩個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二是調解無效。兩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機統一整體,并存在內在的辯證關系。其中,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理由,是判決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實質性法定條件;調解無效是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確已破裂的表現形式,所以不能作為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感情確已破裂在離婚理由中居于主導的決定意義,調解無效則處于從屬輔助性地位。無論調解離婚,還是判決離婚,核心關鍵在于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通過上述文章,我們可以清楚離婚的法定標準是夫妻雙方之間確定感情已經破裂。夫妻之間感情最為重要,倘若感情都沒有了,還有什么在一起的意義呢?上文列舉了眾多可以法定判離的情形,從文章中可以看出,出軌是法定離婚的條件之一,即自己的配偶與他人同居或發生性行為的,可以依法上訴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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