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所有財產做出的不作為婚后共有財產的約定。對婚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作出約定在婚前、婚后均可辦理,不受登記與否的限制。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資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婚前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可見,我國《婚姻法》原則上規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同時又允許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婚前財產協議的概念并未出現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之中,關于婚前財產協議概念的理解在司法實踐中存有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約定的內容可以是婚前財產及婚后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可以約定為共同所有。
另一種觀點認為: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所有財產做出的不作為婚后共有財產的約定。對婚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作出約定在婚前、婚后均可辦理,不受登記與否的限制。訂立婚前財產協議首先,雙方必須出于自愿訂立財產協議,不能隱瞞、欺詐、脅迫,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其次,協議的對象必須是夫妻財產(括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不屬于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協議的客體;
再次,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為了使財產協議有效且不遺漏關鍵條款,建議最好請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來起草或者審核財產協議,以避免因起草時不慎而給將來造成巨大損失,達不到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目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工傷傷殘鑒定的申報時限規定是什么
2020-11-20醫院患者走失是誰的責任
2021-01-18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2021-01-01多個保證人如何分攤債務
2020-11-10酒后駕車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處罰是怎樣的
2021-01-03對未成年監護人有異議怎么辦
2021-01-04交通事故同等責任怎么賠償
2021-02-02“上班族”千萬要保存好的東西有哪些
2021-02-04抵押擔保合同
2021-02-18公司股東欺詐轉讓股權如何起訴
2021-03-26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是多少?
2021-01-07雇傭合同是否屬于勞務派遣
2020-12-18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的法律區別是什么
2021-02-07貨物運輸保險有哪些基本特征
2020-12-03被保險人交通肇事逃逸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償
2020-12-25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管轄問題
2021-02-23保險拒賠引真空地帶爭議
2020-11-20保險代理人騙領客戶保險金,保險代理人構成何種犯罪
2021-01-10貨車貨運出險理賠所需的資料
2020-12-01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202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