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的內容:
1、明確婚前財產的范圍和歸屬;
2、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及使用方法;
3、確立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權利、義務;
4、協議的生效、撤銷;
5、違約責任。
不需要做婚前財產公證的情形:
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
2.婚前一方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拿到房產證的。
3.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房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義簽的。
4.婚后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為準。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于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婚前財產公證有助于明確夫妻雙方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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