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前轉移財產有什么法律后果
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對于“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的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再如夫妻一方獲得的代表著優勝者榮譽的獎章、獎牌、獎杯、帶有明顯紀念意義的獎品等,因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應歸獲得該榮譽的夫妻一方個人特有。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榮譽獲得者因此所獲得的獎金或其他物質獎勵,如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應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此外,根據婚姻當事人的財產約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那部分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對于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無論雙方婚姻關系存續多少年,個人財產一直屬于個人財產,而不會進行轉化。當然,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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