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對于本案例,我們首先應該從法律上對夫妻共有財產作出界定。根據之規定,婚后夫妻雙方的收入包括工資收入(除夫妻雙方有約定外)應當屬于,因此如果孫先生無法提供有效證據來證明進行過財產約定的,那么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婚后孫先生用自己工資還貸也應當認定為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根據市高院有關審判精神,該房屋應當屬于孫先生的個人財產,其銀行還貸應當屬于其個人債務,而房價的上漲基于這一基礎也應當屬于孫先生個人所有。他妻子可以分割的只是結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數額中的一半,而不是整個房屋的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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