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案件的時效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由知道權利被侵害時形如起算。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超過了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怎么辦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既然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勞動仲裁的時間為一年期,那么如果勞動者錯過了仲裁時效是否就不能爭取自己的權益了呢?
顯然不是的。誤過仲裁時效只是表明了勞動者失去了“勝裁權”,不能通過仲裁的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還有“勝訴權”——即便超過仲裁的法定時效,勞動者也能就該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通過訴訟程序,一般勞動權利的訴訟時效就延長至兩年。
述法律規定中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勞動仲裁委員會如何組成
(一)仲裁委員會由哪些人員組成
仲裁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1、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
2、工會的代表;
3、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仲裁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二)如果仲裁員與案件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可否申請回避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1、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2、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3、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案件的時效”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由知道權利被侵害時形如起算。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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