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過程中,財產分割一直是主要問題,而其中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又是爭議的核心。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并結合審判實踐,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應當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包括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但是,貴重物品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包括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夫妻對財產有特殊約定的,約定一方所屬的財產也是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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