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公正的法律效力最高嗎?
遺囑公證的法律效力并不存在最高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性,遺囑公證是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并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于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辦遺囑公證由立囑人持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到戶籍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如行動不便,也可邀請公證員到立囑人住地辦理。辦理遺囑公證時應當提交的材料有:
1、遺囑/遺贈人的身份證件(國內居民需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港、澳、臺居民需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外國人需提供護照)、受益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2、遺囑/遺贈人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離婚證、喪偶證明等);
3、遺囑/遺贈所處分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憑證、股票等;
4、遺囑/遺贈人本人草擬的遺囑(如本人書寫有困難的,可向我處申請代為草擬,經遺囑人或遺贈人核對無誤后簽名并捺指印確認);
5、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如遺囑/遺贈人與受益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等)。
二、公證遺囑的程序是什么?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進行分類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如繼承、收養、借款合同等)、當事人姓名(名稱)、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5.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后,經核定的公證費數額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遺囑的合法有效性是基于其法定的構成要件基礎上的,與是否進行公證沒有直接關系,所以沒有公證的遺囑也是有效的,但相關情況的處理上,還需要根據實際的公證事項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公證遺囑的生效條件是什么
辦理公證遺囑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規定自書遺囑要不要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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