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土地繼承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農村土地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村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從這個意義上說,土地不是遺產,無所謂繼承權。但生不增地死不減地,使用權人可以繼續享有死者土地利益,地被征占,利益由繼續享有土地承包權人獨占。如何分割利益由土地承包權人決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土地由村集體分給村民承包的,土地仍屬集體所有。農民有土地經營權,沒有土地處分權,也就不能作為私有財產繼承了。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關于土地繼承的條款有如下幾條:
第二章規定: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本法第15條做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于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
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相關的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另外,公民的房屋屬于個人的合法財產,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是可以繼承的。不論是城市人還是農村人,甚至國家干部。
關于宅基地繼承權有什么規定呢?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確規定,農村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根據這一規定,所有農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權都屬于村集體。宅基地上房屋的繼承者在依法取得房產所有權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地面上的房產所有權而轉移,由繼承者繼續使用。除自己居住外,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將該房屋出售給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土地由村集體分給村民承包的,土地仍屬集體所有。農民有土地經營權,沒有土地處分權,也就不能作為私有財產繼承了。
二、農村土地使用證可以繼承嗎?
宅基地沒有所謂的繼承,集體土地使用證也不能被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依《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作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精神,宅基地屬于符合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審批無償取得,類似于劃撥國有土地,而對于劃撥國有土地,國家土管局國土函字(97)第96號《國家土地管理局對最高人民法院法經(1997)18號函的復函》中明確認定“對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屬于當事人自有財產……”明確規定不屬于個人,自然不屬于個人遺產。因此,對于類似性質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亦不能認定為遺產為宜。
農村的土地是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村集體,而不是單個的農民,個人只有使用權。因此土地不是遺產,沒有所謂的繼承權。值得注意的是,繼續承包農村土地的人除自己居住外,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將該房屋出售給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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