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委員會隸屬于哪個行政機關
仲裁委員會不屬于任何的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由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并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未經設立登記的,其仲裁裁決不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委員會是指簽訂合同雙方自愿出現爭議時,由仲裁委員會裁決的條件下,雙方協定仲裁委員會的成員,它不隸屬于哪個行政機關,也就是說,雙方找的本專業,領域,法律方面的專家人才,跟行政機關沒關系。比如簽合同時,約定仲裁協議,雙方各找一個人,再共同找一個人,出現爭議了,就由這三個人組成仲裁委員會,裁決以少勝多,若三方各持不同意見,則由雙方共同推舉的那個人做決定
二、仲裁委員會
(一)概念
仲裁委員會是常設性仲裁機構,是獨立、公正、高效地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常設仲裁機構。一般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二)職責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三)設立仲裁委申請材料
具體包括:
(1)設立仲裁委員會申請書;
(2)組建仲裁委員會的市人民政府設立仲裁委員會的文件;
(3)仲裁委員會章程;
(4)必要的經費證明;
(5)仲裁委員會住所證明;
(6)聘任的仲裁委員會組成工作人員的聘書副本;
(7)擬聘任的仲裁員名冊。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于2/3。仲裁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任屆期滿,更換1/3的組成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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