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在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起訴或者上訴的
仲裁裁決具有什么樣的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無約束力,是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執行。我國仲裁法根據國際慣例實行一裁終局,即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當事人必須無條件地履行裁決所規定的義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決的這種終局效力體現在實體方面,但由于種種原因,裁決書有可能在形式上出現一些錯誤,這就有必要對裁決書進行補正。
民事訴訟上訴相關知識: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當事人提起上訴后,原審人民法院發現本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仍應將案件按上訴程序在法定期限內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決有錯誤的意見,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但不能另行組成合議庭按審判監督程序自行改判。因為當事人上訴,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并沒有發生法律效力,也就不能適用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上訴審人民法院審查上訴人的上訴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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