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仲裁是指買賣雙方達成協(xié)議,自愿將有關爭議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方式。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執(zhí)行。仲裁協(xié)議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在爭議發(fā)生之前訂立的,它通常作為合同中的一項仲裁條款出現;另一種是在爭議之后訂立的,它是把已經發(fā)生的爭議提交給仲裁的協(xié)議。這兩種形式的仲裁協(xié)議,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基本解釋:[arbitration]公認的第三者在爭端兩方間進行裁定公斷仲裁委員會
詳細解釋:雙方爭執(zhí)不決時,由第三者居中調解,也叫公斷。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xié)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民事爭議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訴和申請仲裁機構審理兩種方法。仲裁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fā)生前或爭議發(fā)生后達成協(xié)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
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xié)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xié)議,沒有協(xié)議就無權受理。
裁決階段
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布閉庭后,應進行仲裁庭評議,并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在裁決階段,雙方當事人享有以下幾項權利:
1)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仲裁庭就事實已經清楚的部分先行裁決。
2)在收到裁決書后的三十日內,當事人有權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的事項申請仲裁庭補正。
雙方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后,應當自覺履行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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