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糾紛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哪些糾紛不能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這就是仲裁的適用范圍。仲裁法是根據這樣的原則加以規定的:
第一,發生糾紛的雙方應當是屬于平等主體的當事人;
第二,仲裁事項涉及的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財產權益;
第三,仲裁的范圍限定為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因此,仲裁法在第二條和第三條中規定了確定仲裁范圍的標準:
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而婚姻、收養、監護、繼承這些具有人身權內容的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仲裁法規定可以仲裁的合同等糾紛,不僅限于經濟合同糾紛,還包括技術合同、著作權合同、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房地產合同以及涉外經濟合同和海事、海商中的合同糾紛,現分述如下:
(1)經濟合同糾紛有:銷售合同(包括供應、采購、預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等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貨物運輸合同、供用電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借款合同、保險合同以及其他經濟合同糾紛。
(2)技術合同糾紛有: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3)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4)著作權合同糾紛有:許可使用合同,委托創作合同、出版合同糾紛等。
(5)房地產合同糾紛:房地產轉讓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房屋預售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糾紛。
(6)涉外經濟合同糾紛有:買賣合同、委托買賣合同、租賃合同、運輸合同、保險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等。
(7)海事、海商中的合同糾紛。
仲裁法所說的“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指的是侵權糾紛。其中主要有房地產侵權糾紛,囚產品質量問題引發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糾紛,證券交易糾紛和知識產權領域中的侵權糾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合同具有哪些要素才生效
2021-02-18運輸合同中稅款由誰承擔
2020-11-22村里的房子能買嗎
2020-12-15交通事故中沒有足夠的搶救費用該怎么辦?
2021-01-26對方不領法院離婚調解書怎么辦
2020-11-14哪種情況下必須通過訴訟程序才能離婚
2021-01-01委托代理合同是否要計征印花稅
2020-11-08在商場內滑倒受傷后怎么辦
2021-01-11詐騙罪 偽造房產證
2020-12-14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哪些不同?
2020-11-08一個員工是否可以跟兩個公司簽勞動合同
2021-01-05開發商未按時交付房屋,違約金應如何計算
2020-12-08勞動仲裁員聘任期是幾年
2021-02-18人壽保險中的受益人是誰
2021-01-11產品質量責任保險中如何計算賠償
2021-03-02保險合同要怎么簽訂
2021-03-01重大誤解訂立的保險合同是否能變更
2021-02-26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由投保人承擔嗎
2020-11-15簽訂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合同應注意什么
2020-11-24申請人身保險理賠所需資料有哪些
2020-11-27